玻璃瓶厂讲述利用他人啤酒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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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商务部《再生本钱回收管理方法》对啤酒瓶回收运用有关规矩,第二种定见认为该公司不构成侵犯商标专有权。理由为。啤酒瓶回收期限为两年,此期限内,只需啤酒瓶符合质量需要,仍可以回收运用,故这种回收啤酒瓶的做法也是符合工作常规的一同,回收运用啤酒瓶节省出产本钱,亦符合本钱再运用避免浪费的方针。另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则》第五十条第一项规矩“同一种或许相似商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许商品装修运用,误导群众的从该条规矩可以看出,判别是不是构成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要素是误导群众,只需可以发作误导群众的效果,才华认定为侵犯商标专有权。
该案中,**啤酒公司现已做到相应的留意职责,瓶颈处以及瓶面贴中均是运用**字样,不会使群众对该啤酒的商品名称、出产厂家等影响选购要素发作误导。另外回收运用的**啤酒啤酒瓶仅仅是运用它容器的功用,现已丧失了作为商标运用的功用。再者,从经济学上分析,国家容许回收运用啤酒瓶的目的是降低出产本钱,完结本钱的再运用,根绝浪费。假设故意需要回收者有必要除掉或讳饰**瓶颈下方的刻有**字样,出产者仰或不去回收运用别人啤酒瓶自个出产啤酒瓶,仰或花费许多金钱去除掉或讳饰,这必定增加出产者的出产本钱,不符合降低出产本钱的目的。综上,
玻璃瓶生产厂家附和第二种定见,只需回收运用者做到必要的留意职责,回收运用不会发作误导群众的效果,依据降低出产本钱的目的,对此种举动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就该举动是不是够成了商标侵权,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认为该公司侵犯了青岛啤酒的商标专用权,认为啤酒瓶虽然是回收运用,但关于啤酒瓶瓶颈下方青岛啤酒字样并未取得其注册商标运用权该公司可以运用回收的啤酒瓶,但不能运用青岛啤酒字样的商标,该公司应选用必定方法将青岛啤酒字样进行讳饰,以避免发作有关群众的稠浊误认,该公司出产的此类啤酒易使有关群众发作稠浊误认,应认定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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